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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年来,预防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依托我市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打击定不断深化加强与市公安局、洗钱AG超玩会市法院、犯罪市检察院、维护市税务局等反洗钱核心成员单位沟通协作,市经在各部门共同努力下,济社我市洗钱犯罪判例实现零的全稳突破。
近年来,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活动不断升级,打击定跨区域、洗钱跨行业洗钱犯罪活动层出不穷。犯罪我国高度重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维护早在201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完善反洗钱、市经反恐怖融资、济社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就指出,反洗钱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AG超玩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2018年,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中国开展了第四轮互评估,对我国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也指出我国专项打击洗钱犯罪力度有待加强,并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洗钱活动助长并滋生新的犯罪,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腐蚀公众道德。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犯罪、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依法打击和惩处洗钱犯罪,发现和截断严重犯罪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能有力削弱、分化和瓦解上游犯罪活动,更好服务和保障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记者 蒋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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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洗钱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某市公安局组建“5·21”专案组,对乔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立案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其中,犯罪嫌疑人董某宽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朱某的高中同学,在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朱某提供资金账户,以掩饰、隐藏其资金来源和性质并协助进行资金转移或进行理财,数额特别巨大。2018年6月5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董某宽刑事拘留,7月12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对董某宽批准逮捕,7月13日某市公安局对其依法执行逮捕。
2019年9月24日,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董某宽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判决被告人董某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洗钱手法
该案中,黑社会组织头目朱某通过董某宽的多个银行账户利用银行转账、存现、理财等方式进行洗钱,其违法所得或由被害人直接转入董某宽账户,或由朱某等人银行划转入董某宽账户内,最终由朱某占有、使用、收益、分配,并指使董某宽做出相关收支或理财处理,以掩饰、隐藏其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达到清洗赃款的目的。
涉贪腐洗钱案例
被告人牛某系某县某局局长牛某川(已于2020年3月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之弟。2015年期间,牛某川先后在自家及其办公室,将183万元交由牛某保管,牛某将上述款项投资在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用于理财,理财收益达6万余元,后牛某将理财的银行卡、存折分别转交牛某川之子马某东、之妻李某兄。2016年期间,牛某川欲购买某市某家属院价值85万元的一套房屋,牛某替牛某川交付了房款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牛某川将85万元归还牛某。后牛某川又陆续将80万元交由牛某保管,2018年期间,牛某川欲购买某市某商铺,牛某遂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房款,并将该商铺登记在李某明(李某兄之弟)名下。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依照《刑法》第191条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8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牛某认罪服判,未提起上诉。
牛某在本案中主要采用金融化手段转换资金形式,通过购买房产、商铺、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使得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帮助牛某川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转移与其职业、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资金,数额达354万元。
涉毒洗钱案例
被告人陈某某与韩某(因涉嫌贩卖毒品已另案处理)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陈某某在知道韩某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办理银行卡、电话卡(银行卡预留电话)各一张,交韩某使用。韩某利用其银行卡收到郑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监视居住)转入的毒品交易资金9笔,并在收款当日通过POS转账方式投资理财和POS消费方式转入交易对手支付宝账户。2019年6月30日至同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知道胡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监视居住)、韩某、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已被逮捕)等人从事毒品犯罪的情况下,三次将胡某某转入的资金,通过微信转账到韩某、黄某等人使用的微信账户,金额合计24500元,属毒品交易资金,从中获利500元。2020年9月15日,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洗钱罪”向荥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荥经县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洗钱罪,有自首和认罪悔罪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陈某某在本案中主要采用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资料为贩毒人员办理银行卡,给贩毒人员使用,并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为贩毒人员进行资金转移,协助掩饰资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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